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双执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姬树杰诉吕宇新岳迪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姬树杰,执行人吕宇新,岳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145号申请执行人姬树杰,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双辽市。委托代理人王德志被申请人执行人吕宇新(曾用名吕大伟),男,1982年8月10日出生,住双辽市。委托代理人袁博,男,汉族,198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岳迪,女,198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双辽市。姬树杰诉吕宇新岳迪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三年七月三日作出(2013)双民一初字第234号民事调解书,要求吕宇新、岳迪于2013年7月10日之前腾出房屋,逾期从2011年10月18日起给付租金至腾出房屋之日止。调解书发生法律效率后,被执行人未能按调解书约定藤树房屋,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吕宇新、岳迪自动履行了调解书书规定腾出房屋,关于房屋租赁费,申请人自愿放弃,并撤消了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3)双双民初字第2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玉福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树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