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168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郑爱玲,无锡市中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郑爱玲,无锡市中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68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组织机构代码:83589373-2)。负责人耿立波,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秦焘、林刚(均受该行的特别授权委托),均系该行职员。被告郑爱玲,女,1983年4月1日生,汉族。被告无锡市中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诉被告郑爱玲、无锡市中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20元(已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预交),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负担。审 判 长 杨 斌代理审判员 邱园科人民陪审员 刘艳婷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谈笑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