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舟岱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陈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舟岱刑初字第9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王焦山。岱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岱检刑诉(2013)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岱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海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3日晚,被告人陈某某和徐某(已行政处罚)等人在岱山县衢山镇金色大地KTV3号包厢内唱歌,期间因刘某乙(已行政处罚)误开包厢门,徐某便出门与刘某乙发生争吵。后刘某乙纠集薛某、何某(均已行政处罚)等人手持灭火器进入3号包厢内寻找徐某,并再次发生争执。在双方相互推打、拉扯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见其妻子戎某倒地,便顺手从地上拎起一个灭火器冲向刘某乙一方,并甩打薛某的右侧头部,造成薛某受伤倒地。经岱山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薛某右侧头部损伤属重伤。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和被害人薛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被害人薛某对被告人陈某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薛某的陈述,证人徐某、戎某、陈某、余某、何某、黄某、刘某甲、马某甲、马某乙、杨某、迟某、刘某乙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岱山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物证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说明,委托书、人民调解申请书、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辩称,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害人对本案发生具有一定过错,故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从轻处罚,判处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害人对本案发生具有一定过错,故依法对被告人陈某某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就此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依法适用缓刑。据此,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齐 路代理审判员 钱美生人民陪审员 虞惠儿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戴佩峥附:本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