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霍民一初字第0151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霍民一初字第01514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周玉忠,霍邱县姚李法律服务中心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某委托代理人:许中成,霍邱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爱华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玉忠、吴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许中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某某诉称:与吴某某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婚后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从2008年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起诉要求离婚,婚生子由他抚养,吴某某支付抚养费。吴某某辩称: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虽然经常发生争执,并没有大的分歧,夫妻感情未至破裂的程度,坚决不同意离婚。如判决离婚,要求婚生子陈某甲由陈某某抚养,因陈某甲已有固定收入,她不需要支付抚养费。平均分割家庭共同财产,共同偿还夫妻共同债务。经审理查明:陈某某与吴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1989年农历十二月初八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后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已丢失)。1992年9月27日生长女某乙,1998年1月11日生次子陈某甲。婚后夫妻感情一般,时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08年,吴某某长年外出务工。2013年7月,陈某某遂诉至我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陈某某与吴某某两人婚后应加强沟通,处理好家庭矛盾,其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尚有和好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判决如下:不准陈某某与吴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爱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崔笑徽附:本案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