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188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蔡士英与无锡市亿路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士英,无锡市亿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881号原告蔡士英,职业不详。被告无锡市亿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光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士英与被告无锡市亿路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交纳公告费用,据此,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元,由蔡士英负担。审判员 佘君红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晓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