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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赣商初字第211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朱孔聚与邵洪泽、王世震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商初字第2113号原告朱孔聚,居民。被告邵洪泽,居民。被告王世震,居民。被告肖庆金,居民。被告孙波,居民。被告江苏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泰兴路济川南路118号。法定代表人陈庆荣,董事长。被告江苏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赣榆分公司,住所地赣榆县赣马镇工业园(青抗路204国道西边加油站往西路北200米处)。负责人匡立霞。本院于2013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朱孔聚与被告邵洪泽、王世震、肖庆金、孙波、江苏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赣榆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朱孔聚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邵洪泽、王世震、肖庆金、孙波、江苏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赣榆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孔聚撤回对被告邵洪泽、王世震、肖庆金、孙波、江苏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赣榆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朱孔聚负担。审判员  李秋红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戴 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