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潼民初字第0099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靳创民,刘会芳与被告靳红娟、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t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创民,刘会芳,靳红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临潼民初字第00995号原告靳创民,男,194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村民。原告刘会芳,女,194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村民。共同委托代理人余小倩,陕西徐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靳红娟,女,1977年1月5日出生,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黄海岗,陕西骊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靳创民,刘会芳与被告靳红娟、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靳创民、刘会芳委托代理人余小倩、被告魏红娟、委托代理人黄海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靳创民,刘会芳诉称,两原告之子靳小赞2011年因病去世,靳小赞生前有宅基地一块,2008年建有四层楼房,因无儿无女,由二原告继承所有。被告与靳小赞为朋友关系,在其靳小赞生前一直共同居住。靳小赞死亡后被告扔控制拒绝,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交回房屋。被告魏红娟辩称,自己与靳小赞2001年开始谈恋爱,随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十余年,此期间两人经济支出主要为自己辛苦所得。靳小赞长期吸毒,收入低花费大。2007年名为二人共同所建,实为自己一人单独投资所建,靳小赞去世后,该房尚未析产的情况下,岁原告不形成侵权。故应驳回原告之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靳创民、刘会芳为靳小赞(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2010年9月30日因病死亡)父母,2001年被告魏红娟于靳小赞认识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03、2004年间两人用面包车拉客旅游,2005年4月23日-2007年4月两人在华清池经营临潼特色餐厅,2007年两人在骊山街道办事处西街村划分的宅基地上建四间三层房屋一栋。2010年9月30日靳小赞因病死亡。原、被告在房屋产权分割中意见分歧。原告于2013年4月28日诉至法院以被告侵占该房屋为由,要���被告交回房屋。审理中,原告坚持收回房屋,给被告经济补偿,因被告提出老宅基地内两人有投资而要求同时分割老宅基地内房屋补偿款,致调解无果。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别搞魏红娟与原告之子靳小赞同居期间共同经营旅游业、饭馆,并以其收益建有四层楼房,应视为二人之共同财产。二原告虽可继承其子靳小赞财产,但在未与被告就共有财产进行析产的情况下,诉称被告侵占其房产,要求被告搬出房屋,既不合理也不合法。故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了维护社会法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靳创民、刘会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靳创民、刘会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侃道人民陪审员 李建军人民陪审员 杨修建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余 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