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南民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南民初字第466号原告王某甲,男,197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河北五洲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刘俊川,河北溥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乙,女,1977年4月4日出生,汉族,河北五洲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崔继英,系被告之母。委托代理人崔德恒,保定市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2013年7月1日本院立案受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俊川、被告王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崔继英、崔德恒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诉称,2004年6月16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07年4月6日生一男孩王冠睿。近年来,被告对原告不忠,经常夜不归宿,与其他男性有暧昧关系,被告家庭观念淡漠,不仅不孝敬公婆,甚至对孩子也不闻不问,被告自2013年4月13日回娘家居住至今,经原告多次劝说被告依然我行我素,原、被告双方感情已破裂,起诉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王冠睿随原告生活,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王某乙辩称,原告所诉被告夜不归宿、与他人有暧昧关系、不孝敬公婆、不管孩子等均不属实,原、被告结婚多年,有很好的感情基础,夫妻感情未破裂,因此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甲和被告王某乙自由恋爱,于2004年6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7年4月6日生一男孩名王冠睿。原、被告感情基础较好,在近年的共同生活中偶有矛盾。2013年4月双方因彼此信任问题发生矛盾,被告即回娘家居住。原告遂诉来本院。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自由恋爱,感情基础较好,双方已共同生活九年,夫妻感情尚可,生活中双方虽然偶有矛盾,但尚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应当珍视夫妻感情,互相信任和理解,产生矛盾多沟通,促进夫妻感情和家庭的和睦。综上,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娜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