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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白水民初字第0016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8-1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白水民初字第00167号原告张某某,男,1982年2月25日生,汉族。被告王某某,女,1984年4月2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张某某诉王某某离婚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孙志刚审 判 员 井宏生代审判员 张 婷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 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