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永刑初字第84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张启银侵犯著作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侵犯著作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永刑初字第84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因本案于2012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3)7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琪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张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永嘉县江北街道龙桥新街龙华小区4幢附近摆摊从事贩卖盗版光盘,以三张十元或一张五元的价格贩卖给他人。同年5月12日下午,被告人张某在摊位上贩卖盗版音像光碟时被民警查获,现场扣押1140张盗版光盘。经永嘉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鉴定,该1140张光盘无出版单位,无sid码,均属于非法音像制品。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永嘉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鉴定书,前科查询记录、抓获经过以及被告人张某的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许可,以销售的方式发行音像制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使犯罪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结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在法庭上能够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十七条第(三)项、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新清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邵胜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