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遵民初字第322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3222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吴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0日以经亲属劝说愿意再给被告一次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刘浩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