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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衢民终字第397-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衢州市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耀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衢州市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耀山,舒筱萍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衢民终字第39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衢州市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双港中路**号*楼东边三间。法定代表人:金尔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广平,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耀山,男,196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舒筱萍,女,196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姚向东,浙江东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衢州市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徐耀山、舒筱萍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3)衢柯巡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衢州市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衢州市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衢州市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988元,减半收取2494元,由上诉人衢州市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姜秀莲代理审判员  潘 婷代理审判员  常东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项红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