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杭拱民初字第138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杭州公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胡红江、张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公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胡红江,张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民初字第1388号原告:杭州公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文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强。被告:胡红江。被告:张莉。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公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胡红江、张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公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8月20日以被告胡红江、张莉已支付物业管理费及水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公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公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公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梁 琨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樊笑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