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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催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南京XX包装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长民催字第00004号申请人南京XX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XX区XX街道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XX,该公司副经理。申请人南京XX包装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6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于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法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西安航天XXXX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6日签发的金额为肆万元,票号是10500052/20136936,收款人为西安市航天基地XXX工厂,汇票到期日是2013年9月5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倪 琳代理审判员  王爱茹代理审判员  郭复萍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韩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