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古民初字第111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昌军,宋瑞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民初字第1119号原告李昌军,男,1974年9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130204197409045413,汉族,唐山开滦赵各庄矿业有限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古冶区范各庄镇大李庄村4排8号,现住古冶区林西华瑞康居小区116楼2门602号。被告宋瑞玲,女,1976年10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13020419761024542,户籍所在地古冶区范各庄镇大李庄村村4排8号,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昌军与被告宋瑞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昌军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昌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李昌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国彪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董明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