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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古民初字第111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昌军,宋瑞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民初字第1119号原告李昌军,男,1974年9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130204197409045413,汉族,唐山开滦赵各庄矿业有限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古冶区范各庄镇大李庄村4排8号,现住古冶区林西华瑞康居小区116楼2门602号。被告宋瑞玲,女,1976年10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13020419761024542,户籍所在地古冶区范各庄镇大李庄村村4排8号,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昌军与被告宋瑞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昌军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昌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李昌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国彪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董明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