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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建民初字第073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江西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书青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建民初字第0736号原告江西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承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有芬,该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被告陈书青。委托代理人夏国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书青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决定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刘开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