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东民二初字第0028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合肥湘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冉谢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湘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冉谢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东民二初字第00289号原告:合肥湘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撮镇镇合马路南侧,组织机构代码:79189256-9。法定代表人:周驰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翟少松,该公司员工。被告:冉谢森,男,1983年12月8日出生,住江苏省泗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湘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冉谢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湘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湘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为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德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石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