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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民初字第177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苏爱护与王树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爱护,王树堂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民初字第1778号原告:苏爱护。委托代理人:周闪电、朱国扬。被告:王树堂。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爱护诉被告王树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苏爱护逾期未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按照规定申请缓交、减交和免交,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余 芹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骆健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