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义民初字第177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苏爱护与王树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爱护,王树堂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民初字第1778号原告:苏爱护。委托代理人:周闪电、朱国扬。被告:王树堂。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爱护诉被告王树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苏爱护逾期未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按照规定申请缓交、减交和免交,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余 芹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骆健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