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赣民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宋小增与杜鸿鹄、周淑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小增,杜鸿鹄,周淑芹,李斌,刘晓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赣民初字第431号原告宋小增,居民。被告杜鸿鹄,居民。被告周淑芹,居民。被告李斌,居民。被告刘晓东,居民。原告宋小增与被告杜鸿鹄、周淑芹、李斌、刘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小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杜鸿鹄、周淑芹、李斌、刘晓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小增诉称,2012年2月29日,被告杜鸿鹄、周淑芹因做生意向原告借款550000元,书写借条一张。李斌、刘晓东为借款提供担保。后该款一直未付,现请求依法判令四被告偿还借款550000元及利息。被告杜鸿鹄、周淑芹、李斌、刘晓东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29日,被告杜鸿鹄、周淑芹向原告宋小增借款550000元,书写借条一张。约定于2012年3月28日还款,借款期间月利息千分之二,单方违约,收取每月每万元100元。被告李斌、刘晓东为借款提供担保,明确担保至还清之日止,并明确在担保处注明:此借据日期前替杜鸿鹄担保全部无效,只本次担保金额550000元。后该款未付,原告于2013年2月21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50000元及利息。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一张在案为凭。经审查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杜鸿鹄、周淑芹借原告宋小增现金550000元,出具借条一张,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杜鸿鹄、周淑芹应当偿还借款。借款时双方约定利息、还款时间及违约损失,原告主张的月利息千分之二及每月每万元100元的违约责任,上述约定总额未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斌、刘晓东为借款提供担保,明确担保至还清之日止,原告在担保期内主张权利符合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四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其对质辩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鸿鹄、周淑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宋小增借款550000元及利息(自2012年2月29日按月利息千分之二计算550000元利息,计算至2012年3月28日止;自2012年3月29日起按月利息千分之十二计算550000元利息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被告李斌、刘晓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93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9600元,由被告杜鸿鹄、周淑芹、李斌、刘晓东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审 判 长 柏 岩审 判 员 李运生人民陪审员 孟祥霞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戴 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