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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杭民终字第248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冯雨木与浙江省电力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雨木,浙江省电力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民终字第24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冯雨木。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省电力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卫东。委托代理人:王晓亮。上诉人冯雨木因与被上诉人浙江省电力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2)杭西民初字第28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审法院认为:本案涉及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前提下,对农村电工的安置问题,该安置方案由政府行为主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的范围。本案虽经本院立案庭审查后立案,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本院裁定驳回其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冯雨木的起诉。冯雨木不服上述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裁定认为涉及农村电力体制改革的前提下,对农村电工的安置问题,是政府行为主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范围,上诉人认为这一认定不符合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上诉人原来虽然是村电工,但工作归乡电管站管理,工资福利一直由乡电管站发放,1999年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将上诉人的工作关系管理工资发放等移交给了被上诉人所属衡州电力局,被上诉人在属衡州电力局接收了上诉人后就应该对上诉人负责,接收之后上诉人原先的工领、社保等福利待遇就应该由被上诉人解决,而不是将上诉人向外一推了事。二、被上诉人所属衢州电力局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承包协议为无效协议。从本案来看上诉人所属衡州电力局提供了多份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承包协议,根据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要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施;第三项: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从本案来看,很显然本案的劳务派遣单位都不具备以上两项;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六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对劳务派遣工作的时间和比例都有规定(时间不超过六个月不超过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很明显从本案来看,上诉人的工作既不是临时性的,也不是辅助性和可替代性的工作,按照上诉人的说法派遣时间也长达十多年,这是明显的违法行为,因此上诉人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承包协议为无效协议。二、原审法院引用(浙经贸能源(2001)1350号文(浙电地(2004)640号文)来作为本案的依据是不对的。被上诉人在一审时一方面认为上诉人是2004年才开始为他们工作的,二方面又提交了(浙经贸能源(2001)1350号文)认为被上诉人是根据该文件规定执行的。这在时间上又是矛盾的,上诉人在1999年村电力资产移交给被上诉人下属(衡州电力局)开始就参加了“两网”改造工程,到2004年两网改造工程结束,这期间上诉人当时的工资、福利等都是被上诉人提供的,两网改造结束后,上诉人又通过被上诉人的招聘、考试录用之后持证发工作牌上岗,2004年底被上诉人提出为了方便给上诉人办银行卡,以后一部分工资从银行卡发放,一部分工资年底以现金或奖金的形式发放,原来被上诉人每年都要对上诉人进行考核,每年都要求上诉人缴纳一寸照片,而一审判决对这些事实不顾,却引用(浙经贸能源(2001)1350号文(浙电地(2004)640号文)来做为认定本案上诉人身份的依据是不对的。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不顾事实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范围而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不对的,希望二审法院能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公证的判决。浙江省电力公司答辩称:人民法院受理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农电力体制改革中涉相关人员的安置意见属政府政策范畴,且该政策由国务院以批转方式下发,非地方性政策,不属法院受理范围。目前,相关政府部门、电力行业在处理农电体制改革遗留问题时仍继续使用相关政策文件。冯雨木在农电体制改革前是衢州市柯城区冯家村的村电工,按当时政策冯雨木是所在村的管电组织成员,工作受村委会委托履行维护管理村集体电力资产,不是电力企业工作人员。故本案不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及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前提下,对农村电工的安置问题,而安置方案系由人民政府出台相关的文件制定实施。故冯雨木起诉其与浙江省电力局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的范围,故对冯雨木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 磊审 判 员  张一文代理审判员  睢晓鹏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