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屏山非执审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屏山县国土资源局与田文德因国土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4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屏山县国土资源局,田文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屏山非执审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屏山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陈超,局长。被申请执行人田文德。申请执行人屏山县国土资源局因国土行政处罚一案,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屏山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屏国土资罚(201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其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程序合法。被申请执行人田文德应当履行生效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屏山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4月19日作出的屏国土资罚(201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审 判 长 曹旭东审 判 员 胡 进人民陪审员 刘恒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罗亚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