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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民二初字第034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张晨、季玲莉、许峰、杜永才、刘强、王金玉与马鞍山市鑫垠金属材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王文骏、王凤确认股东会议决议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晨,季玲莉,许峰,杜永才,刘强,王金玉,马鞍山市鑫垠金属材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王文骏,王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二初字第0341号原告:张晨,男,汉族。原告:季玲莉,女,汉族。原告:许峰,男,汉族。原告:杜永才,男,汉族。原告:刘强,男,汉族。原告:王金玉,女,汉族。共同委托代理人:卢节来,安徽长城律师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市鑫垠金属材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王文骏,男,汉族。第三人:王凤,女,汉族。共同委托代理人:殷向东、殷春林,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晨、季玲莉、许峰、杜永才、刘强、王金玉与被告马鞍山市鑫垠金属材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王文骏、王凤确认股东会议决议效力纠纷一案中,张���、季玲莉、许峰、杜永才、刘强、王金玉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张晨、季玲莉、许峰、杜永才、刘强、王金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晨、季玲莉、许峰、杜永才、刘强、王金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40元(已减半收取),由张晨、季玲莉、许峰、杜永才、刘强、王金玉负担。审判员  江玉琴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开海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