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民二初字第034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张晨、季玲莉、许峰、杜永才、刘强、王金玉与马鞍山市鑫垠金属材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王文骏、王凤确认股东会议决议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晨,季玲莉,许峰,杜永才,刘强,王金玉,马鞍山市鑫垠金属材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王文骏,王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二初字第0341号原告:张晨,男,汉族。原告:季玲莉,女,汉族。原告:许峰,男,汉族。原告:杜永才,男,汉族。原告:刘强,男,汉族。原告:王金玉,女,汉族。共同委托代理人:卢节来,安徽长城律师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市鑫垠金属材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王文骏,男,汉族。第三人:王凤,女,汉族。共同委托代理人:殷向东、殷春林,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晨、季玲莉、许峰、杜永才、刘强、王金玉与被告马鞍山市鑫垠金属材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王文骏、王凤确认股东会议决议效力纠纷一案中,张���、季玲莉、许峰、杜永才、刘强、王金玉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张晨、季玲莉、许峰、杜永才、刘强、王金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晨、季玲莉、许峰、杜永才、刘强、王金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40元(已减半收取),由张晨、季玲莉、许峰、杜永才、刘强、王金玉负担。审判员 江玉琴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开海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