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湛开法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8-04-16
案件名称
谭海明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湛开法刑初字第89号公诉机关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海明,男,1975年5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湛江市人,住湛江市。因本案,2012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湛江市麻章区看守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于2013-07-23以被告人谭海明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云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海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3日晚上,谭妃伯和谭三两兄弟因为家庭问题,发生纠纷。第二天上午,那甘尾村村长谭马来组织谭妃伯和谭三双方家属在那甘尾村李春生的小卖部里商量怎么解决纠纷问题。当天11时许,村长谭马来正在给谭妃伯和谭三双方进行调解的时候,谭三之妻梁某的亲戚谭海明等人来到该小卖部,被告人谭海明在小卖铺内看到谭妃伯之妻李某,就上前打李某一巴掌,扭伤李某左手无名指,随后梁某其他亲戚也殴打李秀林,后被群众劝散。经鉴定,李某李某左环指骨折畸形愈合,左环指近侧指间关节侧偏畸形,活动受限,损伤为轻伤。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海明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故意伤害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海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审判长 钟 胜审判员 范丽萍审判员 梁 毅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符家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