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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商初字第180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张海林与青岛德才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明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林,青岛德才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明,展发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商初字第1801号原告张海林,男,1969年1月15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金东林,平度中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德才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德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薛,女,青岛德才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于明,女,1967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被告展发水,男,住青岛市崂山区。原告张海林与被告青岛德才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于明、被告展发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海林诉称,2013年5月,被告承接平度佳乐家一楼装修工程,定购了原告吊顶轻钢龙骨及纸面石膏板,共欠原告货款154230元,已付71860元,尚欠货款82350元,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拖欠至今,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付货款82350元。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青岛德才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13年3月30日变更为青岛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展发水原告没有提供详细的通讯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无法确认,原告起诉时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商事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海林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法院。审判员  孙大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传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