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路民初字第123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上海深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与李保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深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李保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路民初字第1230号原告上海深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耀忠。被告李保法。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深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与被告李保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深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深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深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徐长海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苏锦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