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浑执备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许棨胤与王崇云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棨胤,王崇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浑执备字第190号申请执行人许棨胤(曾用名许鑫),男,1995年10月9日生,汉族,学生,住浑江区。被执行人王崇云,男,1963年10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浑江区。本院作出的(2011)浑民一初字第8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现无可供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对本院(2011)浑民一初字第8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俊华审判员 :吴永军审判员 :金英龙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海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