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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钦立民裁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2013)钦立民裁字第17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黄雪丛,李德任,陈天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钦立民裁字第1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黄雪丛。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德任。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陈天喻。一审原告李德任诉陈天喻、黄雪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灵山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1日作出(2013)灵民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黄雪丛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黄雪丛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灵山县人民法院(2013)灵民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黄雪丛于2013年7月12日签收了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没有按通知规定在七日内预交上诉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雪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潘倩红审判员  黄其雄审判员  钟卿德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秋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