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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西刑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庆西刑初字第334号公诉机关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基本情况略)。2013年4月20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取保候审。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庆西检刑诉字(2013)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录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19日18时40分,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甘M600**号“起亚福瑞迪”小型轿车沿庆阳市西峰区长庆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陇东建材市场西门北200米处,将站立在路东机非绿篱隔离带豁口处的张某某撞成重伤,后驾车逃逸。次日,被告人张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张某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经调解处理,被告人张某某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1万元。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有自首情节,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审理查明,2013年4月19日18时40分,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甘M600**号“起亚福瑞迪”小型轿车沿庆阳市西峰区长庆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陇东建材市场西门北200米处,将在路东机非绿篱隔离带豁口处行走的张某某撞伤,后驾车逃逸。张某某受伤后于当日住入第四军医大学附属西京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足毁损伤,左侧耻骨上下支骨折。2013年4月27日好转出院。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张某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2013年4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庆阳市公安局西峰交警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2013年5月7日,经庆阳市西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车肇致其左足损伤属重伤。2013年5月12日,被害人张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协议,由被告人张某某一次性赔偿张某某的所有经济损失共计61万元。已履行。张某某出具书面谅解书一份,对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不再追究张某某的任何责任。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明其于2013年4月19日18时许,步行至庆阳市西峰区长庆大道陇东建材市场西门北侧附近时被张某某驾驶的机动车撞伤的事实。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明案发时其与被害人张某某步行至庆阳市西峰区长庆大道陇东建材市场西门北侧附近时被张某某驾驶的机动车撞伤及其用手机拨打“120”、“110”的事实;证人张某、曹某证言,证明案发时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的机动车撞伤被害人张某某的事实。3、道路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医院诊断证明、出院证明,证实被害人张某某伤情及治疗情况;赔偿协议书、收领据及谅解书,证明本案民事赔偿问题协议处理已履行及被害人对被告人张某某谅解的事实;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的身份情况。4、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张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庆阳市西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证明张某某的左足毁损伤属重伤;整体分离痕迹鉴定意见,证明从肇事现场提取的铝质构件系肇事车甘M600**号起亚福瑞迪小型轿车右前后视镜的整体分离物。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肇事,致一人重伤,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若干意见》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可对被告人张某某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述伟审 判 员  付良刚人民陪审员  赵娅妮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亚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