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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衢龙民初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5-03

案件名称

杨忠军、张金花诉龙游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中心、龙游县建设局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案件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某甲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中心,某乙县建设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衢龙民初字第520号原告:杨某某。原告:张某某。被告:某甲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中心,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荣昌广场西侧建设大楼8楼。法定代表人:姜某。被告:某乙县建设局,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荣昌广场建设大楼6楼。法定代表人:夏某某。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阮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张某某与被告某甲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中心、某乙县建设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张某某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某甲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中心、某乙县建设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张某某撤回对被告某甲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中心、某乙县建设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44元,减半收取1222元,由原告杨某某、张某某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江某某代理审判员  祝某某人民陪审员  钱某某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余某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