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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即执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于桂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桂英,于珊,于冲,于永宽,韩淑青,李正欣,江志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即执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于桂英。申请执行人:于珊。申请执行人:于冲。申请执行人:于永宽。申请执行人:韩淑青。被申请执行人:李正欣。被申请执行人:江志连。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于桂英、于珊、于冲、于永宽、韩淑青与被申请执行人李正欣、江志连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法定全部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09)即民初字第3507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冬梅审判员  李尚爱审判员  柳永才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志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