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即执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于桂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桂英,于珊,于冲,于永宽,韩淑青,李正欣,江志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即执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于桂英。申请执行人:于珊。申请执行人:于冲。申请执行人:于永宽。申请执行人:韩淑青。被申请执行人:李正欣。被申请执行人:江志连。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于桂英、于珊、于冲、于永宽、韩淑青与被申请执行人李正欣、江志连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法定全部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09)即民初字第3507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冬梅审判员 李尚爱审判员 柳永才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志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