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刑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徐雄伟敲诈勒索、李显达非法拘禁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雄伟,李显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海刑初字第31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雄伟(绰号“梁仔”、“高佬”),男,1970年12月13日出生于广西北海市,汉族,小学文化,住北海市海城区××号。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显达(绰号:“瘦佬”),男,1994年5月21日出生于广西北海市,汉族,初中文化,住北海市海城区靖海镇高德西里四巷**号。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10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北城检刑诉(2013)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雄伟犯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李显达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2013年8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炎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雄伟、李显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6日晚,被告人徐雄伟与陈润镜、叶位、吴克勤在北海市人民剧场书报亭旁利用扑克牌赌博,四人均同意赌资以记账方式待事后再支付。次日6时53分许,被告人徐雄伟以其名义登记入住北海市海城区解放路大兴宾馆209号房,与陈润镜、叶位、吴克勤在上述宾馆209号房继续赌博。至14时30分许,被告人徐雄伟共输赌资5000多元,并与陈润镜、叶位约定当晚支付赌资。随后,被告人徐雄伟与陈润镜等人先后离开上述宾馆209号房。被告人徐雄伟认为陈润镜、叶位在赌博过程中“出千”,遂纠集被告人李显达,被告人李显达又纠集“阿二”等4人,于17时10分许到上述宾馆209号房向陈润镜、叶位索回“损失”。被告人李显达等人不知道被告人徐雄伟未实际支付已赌输的赌款。接着,被告人徐雄伟致电陈润镜让陈润镜到209号房拿“赌资”。几分钟后,陈润镜到达209号房后被限制人身自由,被告人徐雄伟、李显达等人殴打陈润镜,致陈润镜眼部受伤,并以“索回损失”为借口向陈润镜索钱。因陈润镜未带现金,被告人李显达与另外二名男子挟持陈润镜回家拿钱。17时30分许,被告人李显达等人挟持陈润镜回到209号房,陈润镜交出现金1700元、叶位交出现金2000元给被告人徐雄伟。被告人徐雄伟勒索到3700元后,与被告人李显达等人离开209号房。事后,被告人徐雄伟用勒索到的钱财宴请被告人李显达等人,剩余约3000元用于赌博。2012年10月19日,被告人徐雄伟被抓获归案,同月26日被告人李显达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徐雄伟、李显达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大兴宾馆旅客住宿登记单、手机通话清单、门诊病历、户籍资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雄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数额较大的钱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李显达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徐雄伟、李显达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徐雄伟、李显达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雄伟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从2012年10月19日起至2013年9月18日止;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李显达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从2012年10月27日起至2013年9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冯志珍人民陪审员 高振理人民陪审员 苏家莲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桂岚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