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茂信法合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大志、沈小平等与李冰霞、薛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大志,沈小平,李冰霞,薛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茂信法合民初字第153号原告李大志。原告沈小平。被告李冰霞。被告薛山。原告李大志、沈小平诉被告李冰霞、薛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北邦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凌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冰霞、薛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凌平诉称,两原告是夫妻关系,两被是夫妻关系,两原告与被告李冰霞是朋友关系。2011年1月17日,被告李冰霞以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立下借据向原告沈小平借款30000万,并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同日,被告李冰霞以同样的理由立下借据向原告李大志借款5000元,借款期限也为三个月。上述两笔借款早已到期,但被告没有依照约定归借款本金及利息。至今,被告尚欠两原告借款本金35000元。两被告是夫妻关系,上述两笔借款是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经原告多次追讨无果,特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被告李冰霞、薛山共同归还借款本金35000元给两原告,并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的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给两原告;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如下证据(均为复印件):1、原告李大志、沈小平的身份证各1份,欲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李大志、沈小平的结婚证1份,欲证明我们是合法夫妻。3、《借条》2张,欲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共35000元的事实。诉讼期间,被告李冰霞、薛山不作答辩,也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对原告起诉、全案的证据综合分析,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11年1月17日,被告李冰霞以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立下《借条》,向原告李大志借到人民币5000元。《借条》载明“本人李冰霞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现向李大志借到现金人民币伍仟元(5000元),双方商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到期一次性还清。借款人:李冰霞,2011年1月17日。”并于同日,被告李冰霞又向原告妻子沈小平借到人民叁万元(30000元),并立下《借条》。《借条》载明“本人李冰霞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现向沈小平借到现金人民币叁万元(30000元),双方商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到期一次性还清。借款人:李冰霞,2011年1月17日。借款后,被告并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金。至今,被告尚欠原告的借款本金35000元。另查明,原告李大志与沈小平已于1995年9月2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是合法的夫妻关系。以上事实,有原告起诉状及其提供的证据、开庭笔录记录在案,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李冰霞向两原告李大志、沈小平借款共35000元的事实,有两原告提交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借贷关系明确,予以证实。因被告薛山与被告李冰霞是夫妻关系,并且该债务是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薛山应对该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两原告李大志、沈小平请求两被告李冰霞、薛山归还借款本金35000元的理据充分,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向两原告借款时,虽没有约定利息,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公民之间的约定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的规定,两原告李大志、沈小平请求两被告李冰霞、薛山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中国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李冰霞、薛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李冰霞、沈小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35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中国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给原告李大志、沈小平。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8元,由被告李冰霞、薛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北邦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陆富祥附录法律条文内容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公民之间的约定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