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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泾民初字第0101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泾民初字第01016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武某某,女,汉族,村民。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陈文英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萌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