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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民初字第053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高飞与尹秀芳、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飞,尹秀芳,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民初字第0535号原告高飞。委托代理人吴乔。被告尹秀芳。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桃坞路2号友谊大厦15层。负责人刘建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董杰。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飞与被告尹秀芳、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飞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且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洁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金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