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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新民初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浙江建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求国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建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求国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新民初字第730号原告浙江建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卫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梁文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梁晶晶。被告求国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建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求国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建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以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建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天国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