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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龙法平执恢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郑德銮与刘爱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德銮,刘爱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深龙法平执恢字第305号申请执行人郑德銮。委托代理人戴某升,广东某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爱强。委托代理人雷某敏,广东某利孚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郑德銮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爱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深龙法民一初字第48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12)深龙法执字第145号。2012年2月13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2012年11月22日,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706008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1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刘爱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财产申报表。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刘爱强拆迁补偿款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3年3月6日已经发协助执行通知书至深圳市拾富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该公司将刘爱强的拆迁补偿款划至本院执行款账户。该公司称目前尚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暂时无款项可供执行。同时,经向国土、银行、车管、工商、证券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 伟审判员 陈 璟审判员 张智强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简笑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