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兰民初字第0086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黄佰兴与黄佰林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黄佰兴;黄佰林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四款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兰民初字第00866号原告黄佰兴,男,1946年6月22日生,住兰考县。委托代理人靳进才,男,1951年3月6日生,住兰考县。被告黄佰林,1951年3月6日生,汉族,住兰考县。委托代理人李庆华,兰考县城关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黄佰兴诉被告黄佰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佰兴诉称,我与被告为亲兄弟关系,我于1998年承包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10.92亩。1999年,我将承包的土地三块共计5.9亩让被告耕种,2002年我从广州务工回家,向被告追要我的耕地5.9亩。当时被告仅返还了我3.2亩,而剩下的经我多次追要,但被告至今未还。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返还给我耕地2.7亩,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提交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均记载有原、被告所争议的土地,致使原、被告所承包的土地使用权存在争议,该争议应有人民政府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佰兴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进良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董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