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二初字第0030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0-26
案件名称
常山县忠大金属涂装材料厂诉宁国市蒂威五金零部件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山县忠大金属涂装材料厂,宁国市蒂威五金零部件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二初字第00303号原告:常山县忠大金属涂装材料厂,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负责人:林学忠,厂长。委托代理人:杨雪源,浙江三衢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宁国市蒂威五金零部件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法定代表人:马传忠,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山县忠大金属涂装材料厂与被告宁国市蒂威五金零部件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山县忠大金属涂装材料厂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山县忠大金属涂装材料厂在一审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山县忠大金属涂装材料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94元,减半收取597元,由原告常山县忠大金属涂装材料厂负担。审判员 侯小强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戴 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