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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民一初字第145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金胜斌与海南亚奥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房屋确权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胜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1454号原告金胜斌。原告诉称,海口市金贸区国贸北路国贸新村1幢X幢XXX房是被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两被告只是交付了房屋,至今未配合原告办理好产权证,致使原告无法拥有该房屋的物权。为此,请求判决海口市金贸区国贸北路国贸新村1幢X幢XXX房归原告所有,并判令两被告协助原告到房产管理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本院认为,原告金胜斌与被告海南亚奥国际拍卖有限公司2003年10月16日签订的《竞买协议书》第9条约定:“本协议在执行中若有争议,先由双方协商解决,若不能解决,则提请拍卖地仲裁机构仲裁解决。”本院受理后,被告海南亚奥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院认为被告海南亚奥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的异议理由成立,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金胜斌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天贵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青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