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二法刑初字第113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李玉江、杨怀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江,杨怀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东二法刑初字第113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玉江。被告人杨怀。以上二名被告人均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4月10日被羁押,同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刑诉(2013)1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玉江、杨怀犯抢劫罪,于2013年8月8日以简易程序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东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玉江、杨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13年1月7日15时许,被告人杨怀驾驶无牌红色女式摩托车搭载被告人李玉江窜至东莞市长安镇沙头社区滨河路乐华驾校门口马路边伺机抢劫。见被害人刘某手中拿着一台苹果牌5代手机(约价值4500元)独自行走,李玉江上前抢刘的手机,刘大声呼救,被害人许某某闻讯后上前抱住李玉江,杨怀见状从摩托车上取出一把刀砍向许的背部,许松手,李、杨二人抢走刘的手机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许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玉江、杨怀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的被害人刘某、许某某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涉案财产参考价格核定表,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说明材料,被告人李玉江、杨怀的供述及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2013年1月16日3时许,被告人杨怀驾驶无牌照红色女式摩托车搭载被告人李玉江窜至东莞市长安镇新安社区358省道旁边胜兴铜铝绝缘材料厂门口路段伺机抢劫。见被害人龙某某与其女朋友在路边行走,李玉江持刀要求龙等二人交出身上财物,抢走一部诺基亚牌N8型手机(价值1105元)、一部Iphone4S手机(价值3240元)后驾车逃离现场。同年4月10日13时许,公安机关在长安镇沙头社区东大路永兴楼202房将李玉江抓获,同日15时许在长安镇新安社区新安一路国泰市场平安楼401房将杨怀抓获。破案后,已缴回被抢的两台手机发还被害人龙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玉江、杨怀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的被害人龙某某的陈述,证人朱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到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涉案财产价格核定表,户籍证明,常住人口信息表,通话记录,说明材料,被告人李玉江、杨怀的供述及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玉江、杨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玉江、杨怀犯抢劫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李玉江、杨怀在有期徒刑五年至八年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根据现行刑法规定,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体到本案,被告人李玉江、杨怀结伙两次抢劫他人财物,认罪,没前科。综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玉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0日起至2020年4月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杨怀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0日起至2020年4月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三、暂扣在公安机关的摩托车一辆,由公安机关查清权属后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茂华代理审判员 李年富人民陪审员 李海娣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燕平邝中允第1页共4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