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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榆民一初字第0083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怀忠诉被告刘永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怀忠,刘永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民一初字第00831号原告刘怀忠。被告刘永革。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怀忠与被告刘永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怀忠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怀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0元,由原告刘怀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成熙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