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榆民一初字第0083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怀忠诉被告刘永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怀忠,刘永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民一初字第00831号原告刘怀忠。被告刘永革。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怀忠与被告刘永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怀忠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怀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0元,由原告刘怀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成熙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