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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西民初字第120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王小华与李雪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华,李雪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西民初字第1203号原告王小华,女,汉族,1982年12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牛角垻镇扁塘村。委托代理人方建忠,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雪花,女,汉族,1985年3月27日出生。原告王小华诉被告李雪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  定  宏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华敏(兼)书记员 朱 丽 芳 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