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西民初字第162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彭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西民初字第1623号原告:彭某。被告:何某。原告彭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杨清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彭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双方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也未培养感情,没有共同话题无法交流,生活习惯也存在差异,经常因生活琐事吵架。双方自2012年7月至今没有同房。现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请法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到庭,庭前提交书面答辩状称:原、被告于2010年5月左右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现双方无子女,婚后无共同财产。婚前双方有一定了解,有一定感情基础,婚后相处和睦。被告曾于2012年8月2日确诊怀孕,后住院保胎,期间原告关心照顾被告。2012年8月29日被告保胎未成行清宫手术。术后被告积极接受治疗。2013年5月8日原、被告还一起去医院做检查,双方还在为下一代努力。夫妻之间有感情。被告嫁到彭家就永远是彭家人,若有缺点或错误,希望原告明确指出,被告一定改正,努力做良妻益母。希望双方能相互沟通,和好如初。现双方感情并未破裂,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后双方因故产生矛盾,2013年7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以上事实由结婚证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婚姻基础一般,婚后夫妻感情尚可。现双方虽因故产生矛盾,但只要今后双方能够增加沟通交流,相互理解,相互信任,并能珍惜以往夫妻感情,双方还是可以和睦相处的,因此原告要求离婚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彭某的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彭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杨清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费帅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