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商初字第161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浙江中享电器有限公司与南京红宝丽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中享电器有限公司,南京红宝丽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商初字第1612号原告:浙江中享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宗汉街道百两村。法定代表人:张素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金煜,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红宝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太安路***号。法定代表人:芮敬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中享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红宝丽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发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已先立案受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处理。审 判 员 卢静芬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邹燕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