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萧义民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翁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义民初字第330号原告翁某。委托代理人周冯春。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翁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翁某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高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翁某撤回对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翁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强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