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执字第0091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易乐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某某,长沙天艳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张某某,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开执字第00914号申请执行人易某某。被执行人长沙天艳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孙某某。申请执行人易某某与被执行人长沙天艳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张某某、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8日作出的(2013)开民一初字第003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长沙天艳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张某某、孙某某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天艳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张某某、孙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文 杰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龙秀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