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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思民初字第660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郑标杰与陈再声、严月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标杰,陈再声,严月玲,厦门鑫良贸易有限公司有机玻璃制品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思民初字第6608号原告郑标杰,男,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陈再声,男,196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严月玲,男,196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厦门鑫良贸易有限公司有机玻璃制品厂,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顶许村上垵社。法定代表人严月玲,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标杰与被告陈再声、严月玲、厦门鑫良贸易有限公司有机玻璃制品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何园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李 莹代理审判员 何 园人民陪审员 王晓丽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晓翔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