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运民三初字第1326-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沧州市新锐机箱面板有限公司与石家庄仁春网业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运民三初字第1326-1号原告沧州市新锐机箱面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竹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付康,河北馨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仁春网业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双仁,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市新锐机箱面板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仁春网业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沧州市新锐机箱面板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沧州市新锐机箱面板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沧州市新锐机箱面板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石家庄仁春网业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960元,减半收取39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清会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胜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