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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民申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上海巴德富实业有限公司与浦江恒达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上海巴德富实业有限公司,浦江恒达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民申字第27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巴德富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伟。委托代理人:闫俊。委托代理人:赵彦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浦江恒达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顺林。委托代理人:朱明光。再审申请人上海巴德富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浦江恒达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金商终字第1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上海巴德富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侯黎明代理审判员  蒋旭东代理审判员  陆秋婷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余之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