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涡刑初字第0044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郑文艺、郭松峰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文艺,郭松峰
案由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涡刑初字第00445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文艺,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涡阳县人,中专文化,系涡阳县教育局公务员、办公室主任,住涡阳县城关街道胜利东路南124-9户。因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2年8月11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彭线旗,安徽彭线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郭松峰,男,197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安徽涡阳县人,大学文化,系涡阳县国土资源局安全评估所所长,住涡阳县城关街道建新三巷120-33户。因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2年8月11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段宇,安徽彭线旗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涡检刑诉(2013)3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文艺、郭松峰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诉讼过程中,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决定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的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李 敏审判员 赵修珠审判员 李春杰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 艳 更多数据: